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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哪些是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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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深圳市政协2022年上半年“一起来商量”市领导与委员面对面协商座谈会举办,协商主题是“股权投资与创新发展”。深圳市政协委员陈清州在发言中建议,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及员工在企业中相对弱势,深圳应结合地方现状针对股权投资制定相关法规指引。

       创投行业创新发展成为今年深圳的政府与社会关注的焦点事项之一。座谈会现场位于创办不久的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深圳市主要领导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等10个职能部门以及福田区有关负责人,共同与委员们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交流。陈清州系市政协委员、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清洲表示,当下企业发展比以往更需要凝聚“资本力”及“人才力”。我国企业治理正在经历从传统的“雇佣制”到以共创、共享为导向的“事业合伙人制”的演进,这也带来了企业股东结构的优化。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包含了代表经营决策层的企业家及联合创始人团队、代表外部资本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企业员工持股,三者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合则共赢、斗则俱损。因此,企业在上市之前如何平衡好、维护好各方股东之间的利益,有效形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

       陈清洲介绍,股权融资为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实现员工持股提供了工具,但一级市场属于非标准化的市场,相比二级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备,流动性较差,退出周期长,投后机制不完备等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未上市企业治理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大股东和联合创始人团队对企业经营和治理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并且,对于不遵守章程或相关法规的行为,也缺少监管和追责机制。如此一来,会导致中小股东在面对大股东和企业经营层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机构投资者处于相对弱势,面临信息不对称、追责难等问题。此外,虽然员工持股相对普及,但股权定价、协议条款等关键要素基本由大股东掌握主动权,企业员工面临信息不对称和缺少选择权的弱势局面。若发生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情形,由于员工股权在破产案件中并不属于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日常情况下,员工仅作为企业经营的参与者而非决策者,但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员工则需要和大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损失,处于不公平的地位,缺乏有效的法规机制赋予员工基本的权益保障。

       为此,陈清洲建议,首先,结合地方现状针对股权投资制定相关法规指引。他介绍,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约束和规范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对二级市场存在显著薄弱,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此,建议政府结合当地实情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的保障机制,重点完善投后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投后保障机制,给予企业股权融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相关政策支持和规范运作指导。

       “在IPO、并购之外,能够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退出保障及产业、资本之间的协调等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指引,针对一些普适性情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包括推动本地化‘S基金’的发展、制定企业和资本之间的协调保障机制等。 ”陈清洲称。

       其次,陈清洲提议促进投资者保护专职部门的职能完善,建议政府借鉴二级市场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有关措施,针对股权投资市场给予一定的规范运作指导。对于外部机构投资者、员工持股建立专业指导、法律建议、投诉渠道等,设立专职部门协助中小投资者协调股权投资纠纷,降低中小投资者追责门槛,加强投资者保护,同时,也有助于早期创业企业填补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不足。

       最后,陈清洲建议引导企业家、基金管理人坚持长期主义的经营、投资理念,同时,鼓励政府专项引导基金、银行资金及社会资本等投入社会效益更大、创新性更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的企业,给予企业创新发展更高的包容性及更长的时间周期。

       【记者】李荣华

       【作者】 李荣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