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法 什么是商标法所称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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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商家们要了解什么问题?
- 2、什么叫做商标法?
- 3、商标法的基本实施原则是什么
- 4、商标法第十条是什么
- 5、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 6、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商家们要了解什么问题?
1、商标侵权,处罚,严惩!滥用、盗用和滥用商标的行为经常被禁止。这种做法不仅给商标权人带来麻烦,也给机会主义者自身“引火烧身”。
2、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是否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他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或者允许转授权的被许可人。
3、新《商标法》回应经济发展对新商标构成要素的需求,将较为成熟的声音要素纳入商标构成要素中。
什么叫做商标法?
1、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因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转让、商标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标法行为的过程中的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商标调整的对象。
2、(2)商标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就是说商标法作为国内法,同时又确定了涉外商标申请注册、转让、许可等制度。(3)商标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它确定了有关商标申请、审查、核准注册的程序,又确定了商标权人的实体权利。
3、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5、中国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及执法体系。
商标法的基本实施原则是什么
1、商标法的基本实施原则是什么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
2、法律分析: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显著原则。商标合法原则。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3、国商标注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国家统一注册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合法注册原则;其他原则。
4、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
5、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2)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3)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4)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5)全面审查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6、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商标法第十条是什么
1、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申请人:(比利时)PAPERLOOPS.P.R.L.(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2、商标法第十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简言之,第十条的第一款说了哪些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来用,第二款说的是地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5、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6、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就很有可能因为此条款被认定为这种情形从而被驳回。
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驰名商标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一八八三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依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商标法》第48条规定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有人称为“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贯穿商标注册、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整个过程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其内涵和外延,却理论界和实务界上一直颇有争议。
年修改的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规定: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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