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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邮编(温州市永嘉县区号)

频道:科普知识 日期: 浏览:1243

       昨日,永嘉县教育局发布关于征求《永嘉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效治理教师违规补课,现将《永嘉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电子邮件:28819825@qq.com;

       信函邮寄地址:永嘉县上塘码道街67号人事教育科或机关纪委(邮编:325100)。

       永嘉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5〕52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教人〔2019〕51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温教人〔201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辅导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辅导班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的行为;

       (四)组织、参与家庭寄宿式有偿补课行为;

       (五)教师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织学生集体辅导的;

       (二)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辅导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视为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辅导补课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较轻的,当事教师能对从事违规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违规补课行为,主动清退违规费用,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扣减50%年度教师考绩奖,取消当年度参加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等资格等处理。处置结果全县通报。

       (二)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给予记过处分,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教师考绩奖,取消24个月内参加评先评优、职务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等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理。处置结果全县通报。

       (三)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教师考绩奖、影响期内的全员考核奖,取消36个月内参加评奖评优、职务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等资格,取消县级及以上业务荣誉,调离原单位等处理。处置结果全县通报。

       (四)有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处理在第七条第(三)款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教师资格,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解聘或开除处理。处置结果全县通报。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理:教师以动员、诱导、暗示、强制等方式,迫使学生参与违规补课的;不配合、拒绝接受、阻挠干扰组织调查取证的;同一教师被查实违规行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从事违规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党员教师。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延长见习期(试用期),情况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临时代课教师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本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资格1-3年。

       (五)民办学校教师。视情况予以降低岗位职级、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解聘、取消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 对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或师德师风方面管理不力的学校及相关领导干部,处理如下:

       1.违规情节较轻或经查实1次的,对主管、分管校领导视情况给予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学校考核中的师德师风考核项目按零分处理。

       2.违规情节较重或经查实2次及以上,对主管、分管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秀”“良好”等次资格等处理,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交流降职或免职处理。取消学校年度考核评优秀、良好资格。

       3.民办学校管理不力,视情况予以全县通报、扣减政府补助、减少招生指标、取消人才奖励政策享受等处理。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中小学减负有关规定,以及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上课,或将培训机构场地租给在职中小学教师上课的,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年检不合格、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九条 追责程序和要求

       (一)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教师不服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永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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