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察北家纺网

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务app退税)

频道:科普故事 日期: 浏览:1233

2023年第18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且是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

一、税制沿革

(一)起源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创始于英国,19世纪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一般占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的30%~50%。

(二)我国税制改革情况

1.解放前情况

(1)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以清末宣统年间起草的《所得税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但因战乱未能施行。

(2)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决定对薪给报酬等个人所得征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

2.解放后情况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对个人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这两个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种,但前者一直未开征,后者1950年4月开征,到1959年也停征了。此后20多年间基本上没有对个人所得征税。

(2)1980年9月10日,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按照国际惯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由于当时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个人其他所得也有限,远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3)1986年,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仅适用个体工商户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仅适用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样,我国形成了对个人(自然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的局面。

(4)1993年10月31日,为了统一、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课税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整合了针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所得课税的三部法律、法规,统一适用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5)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删去了原税法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增加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具体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增加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7)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减征、停征并制定具体办法。

(8)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9)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有四个方面: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申报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10)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将个人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健全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个税征管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社会配套机制建设等。

二、税制特点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1.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2.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需按其所得性质进行分类,按月或按次缴纳税款,没有就其全年所得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4.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

(二)多种税率形式并用

1.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而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2.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因此,综合运用了上述两种税率。即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体现公平;通过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体现效率。同时贯彻勤劳所得课轻税、依赖财产所得课重税的原则,采取差别税率。这样,就形成了集多种税率形式和多种税率水平于一体的灵活多样的税率结构。

(三)费用扣除方式多样

1.个人应税所得的确定与企业应税所得的确定一样,都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应成本。由于个人无法像企业那样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就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不同类型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有定额扣除、定率扣除、限额据实扣除和据实扣除等多种扣除方式,还有对消极所得不扣除费用的规定。

(四)两种征纳方法并用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代扣代缴和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2.对于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税款义务;对于综合所得需要年终汇算清缴以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等情形,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

三、立法宗旨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一样,开征的主要目的是筹集国家财政资金,除此以外,还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1.调节公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职能。

2.我国现阶段,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很悬殊。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在课征制度上的安排,如分类定率、减征和规定免征额等,可以适当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所带来的个人收入相差悬殊的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1.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于征收历史较短且居民个人的收入一直比较低,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

2.开征个人所得税,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大力宣传,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特别是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行为的处罚,会使公民不断增强纳税意识,在纳税过程中逐步树立纳税义务观念。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

1.税收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国际经济往来增多,科学、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按照国际惯例,对来我国工作并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我国政府有权课税;对我国出国工作人员,外国政府同样有权课税。若我国政府不课税,就等于把我国应征的税款让给了外国政府。

2.开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的表现,这不仅可以防止我国经济利益外溢,而且有利于体现国际对等原则和进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