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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宇怎么了(陈飞宇还有机会复出吗)

频道:科普故事 日期: 浏览:1232

少爷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出道六余年,瑟瑟类签,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这两天陈飞宇和已婚站姐的“床照外泄”闹得沸沸扬扬,让人不禁这般赋诗感叹。

目前陈飞宇方已经发声明澄清,二人此前确实在交往,但交往期间均是单身。

所以他俩之间究竟是否真的越过道德边境线这事,确实也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在这里我们也不多作谈论。

但有一个比较令小编费解的现象是,大众作为这桩桃色新闻的看客, 比起厘清事实,他们更在意的是如何给陈飞宇扣死“劣迹艺人”的帽子。

事发当天,和#陈飞宇 是亦琳吖#热搜词同挂高位的,是#陈飞宇 待播剧#的话题。

大众的默契在这一刻达到了高度共识,他们幸灾乐祸地盘算起了陈飞宇哪些代言要被索赔,哪些影视剧上档无望损失惨重,甚至连父母陈凯歌陈红的陈年往事都被扒了个底朝天,只为了佐证陈飞宇“私德败坏”的源头。

陈飞宇是否是“男小三”尚不能盖棺定论,但大家都忽略了这桩新闻里, 陈飞宇被泄露隐私的受害者身份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八卦博主在互联网曝光陈飞宇的“床照”,这就涉及到侵犯了陈飞宇作为一个自然人理应享有的隐私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也是公民,从法律层面来说,陈飞宇完全可以要求发布者删除照片、赔礼道歉,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可能有人会说,当年吴签被曝光了私照,为什么他没有要求追责?

这是因为,吴签涉及的是强奸罪,网友提供的私照属于犯罪证据的一种类型。而陈飞宇的私密床照仅仅只能说明他的私生活不检点,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所以依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样的事件对标到2008年的“艳X门”,大众虽然讨伐陈冠希,但当年泄漏陈冠希隐私的电脑修理工可是直接被警方逮捕了的, 最终被判刑8个月零15天即时监禁。

那么这次曝光陈飞宇私照的幕后操纵者,又凭什么在法律面前“隐身”呢?

舆论的“双标性”不仅体现在泄漏隐私的普通人之间,也体现在惩罚“劣迹艺人”的决策上。

前段时间,演员“韩朴俊”因在爆剧《狂飙》中饰演的“钟阿四”一角为人关注。很快就有网友扒出来,这名演员的真名叫做含笑,从前他还是歌手身份的时候,在2009年因吸毒被拘留12天,此后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戒毒监管。

含笑的涉毒履历一经发酵,网友立刻义愤填膺投诉上报,最终 《狂飙》剧组紧急声明删除含笑戏份,官方也下场传达了对含笑的“禁令”,连同他的公司一起都被注销了。

在含笑给出的回应里,透露出了这样几个细节。

第一,含笑十多年来一直在悔恨中度过,也在用实际行动洗刷曾经的污点。

第二,如今的他早已改过自新,并在十多年里积极配合每一次尿检。

第三,《狂飙》并非含笑犯罪后出演的第一部作品,他一直在努力地融入娱乐圈。

小编也查了一下,含笑之前以 “韩朴俊”的名义,参演过《海上牧云记》《长安十二时辰》《爱上你治愈我》等多部剧作,当时都没惹出水花,为什么偏偏在《狂飙》之后被封杀?

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因为《狂飙》火了,舆论施压,官方不得不管制。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的“劣迹艺人”在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改过自新的前提之下,他有没有权利重回工作岗位呢?

网友高举着替天行道的大旗,呵斥“劣迹艺人”滚出娱乐圈,但是法律给出了恰恰相反的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在就业等方面,刑满释放人员不受歧视、享有平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法律并没有把所谓的歌手明星和普罗大众给区分开来。

这时候,可能会有人搬出国家网信办、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的有关条款。

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两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只简单的理一下几个逻辑。

既然说,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娱乐圈对“劣迹艺人”的惩治手段,真的做到一视同仁了吗?

举几个例子。2007年,张姓男艺人大学时期因涉嫌违规驾驶,被交警在路上拦截时强行开车离开,导致交警被拖行100多米受伤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驾车冲撞、拖拽民警,造成身体伤害,构成轻伤以上的,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张姓男艺人当时被刑拘属实。

那么为什么至今,他仍能以油腻霸总形象活跃于公众视线?

2015年,聂姓男演员 因打人被判刑7个月,如今却是内娱演技派的代表人物。

2002年,香港艺人杜某藏毒罪名成立,并被罚款4000元,且留有案底。如今却能大摇大摆出现在综艺中和一群哥哥们卖弄“情怀”。

业内对于实际犯法文娱从业者尚不能一视同仁,更别提道德崩坏的“劣迹艺人”。

罗某祥、王某宏如今复出阵仗来势汹汹,被还以清白的霍某却早已销声匿迹了。

由此可见,判定“劣迹艺人”能否卷土复出的依据从来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规,而是大众,是市场对他们的接受度。

就像上文提到的那些演艺事业不受劣迹过往影响的艺人们,也不是没人指出来应该封杀他们,只是舆论影响力太有限,致使片方、播出平台看到了也当没看见。

舆论裹挟着法律法规,一切就像狂欢的游戏一般。

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舆论定罪”是多么的讽刺。

很多网友并不在意事情本身的对错,而是在享受群起而攻之的快感。

享受既然我没你有钱没你地位高,至少我在“道德”层面比你高尚的虚荣感;我可以和一大群人把你骂得必须乖乖就范的虚名感。

这何尝不是一种阿Q精神?

写下这篇文章,并没有半点要为“劣迹艺人”洗白的意思,王尔德说过,“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劣迹艺人”有没有资格复出?这不是你我能拍案决定的。

至少,这个行业惩治他们的态度,不该是看舆论下通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