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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戳是什么(时间戳13位与10位区别)

频道:科普故事 日期: 浏览:1236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专业组 徐丹璐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真实性和安全性也备受关注。对于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法律人来说,“可信时间戳”这个词并不陌生。然而,“可信时间戳”是否真的像名字展示的一样可信,仍然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作进一步探讨。

       一、可信时间戳

       通俗地理解,时间戳其实就相当于传统纸质文件上加盖的公章,是对其所对应文件的真实性的证明。在电子数据中,时间戳通常是一串字符序列,唯一地标识某一刻的时间,证明一份数据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在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

       普通的时间戳一般由系统自动生成或者个人自建,由于缺乏权威时间机构进行授时和守时保障,在法律上的证明力较弱。而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时间机构进行授时和守时保障,并有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的证书对电子数据的实际存在和内容完整进行证明。

       目前我国可以提供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Time Stamp Authority,简称TSA),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建设,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建设、应用开发、技术支持以及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商业化运营,国家授时中心主要负责该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以及系统时间的同步预分配。可信时间戳服务目前已经运用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

       二、接纳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最早的与时间戳相关的法律规定是2004年颁布、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指出了判断数据电文是否完整、有效以及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一般标准,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属于电子证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均认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对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运用作了详细界定。

       因此,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一种,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三、可信时间戳在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1. 最初应用

       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所审理的“利龙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5558号),是我国首例在司法审判中应用时间戳的案件。该判决书中记载:“原告申请法院对上述网页打印资料真实性予以核实。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网址线索,分别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浏览核查,分别以打印浏览网页资料及保存浏览网页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调查内容。被告方对经法院调查核实的网页资料真实性无异议。”可见,时间戳在此案中的应用并非是案件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而是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调查中所采用的手段。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的宣传,法院与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与守时的时间戳服务机构组成联合调研组,就电子证据固化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技术及法理、应用等多重研讨,成功构建“人民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并开始在涉及数据电文证据的案件中展开应用。本案就是这一系统运用的成果之一。通过这一措施,减少了当事人在相关证据调查及开示程序中的异议、降低权利人因此而支出的维权费用与取证成本。

       2. 广泛发展

       在无讼案例上以“可信时间戳”为关键词对相关案例进行初步检索,共有470余篇法院文书,其中绝大多数是有关图片文件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诉讼。

       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为例,在其所涉诉讼的法律文书中有131件涉及到可信时间戳相关的证据,占全部可信时间戳相关案例的近三分之一。

       华盖公司之所以如此大规模地自2015年起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著作权诉讼,在于其经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称为盖帝公司)[i]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帝公司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授予华盖公司索赔权。华盖公司在起诉中均采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时间戳文件打印件、光盘复制件作为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的证据。

       尽管被告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证明力提出质疑,但法院支持可信时间戳认证作为被告侵权事实证明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华盖公司将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同步录像视频文件,并将同步录像文件及保全内容文件均申请了可信时间戳,在证据保全过程中也进行了计算机的清洁性检查,整个证据保全过程与可信时间戳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真实可信。二是被告质疑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形式及所认证的内容缺乏证明效力,应当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在被告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时间戳认证证书具有证明力。

       通过前述初步分析可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在司法案例中得到采信,并非仅由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威性,而是由于当事人将证据保全过程与时间戳认证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时,证据保全过程中当事人也借鉴了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做法,包括对电脑进行清洁和全部过程录像等,十分严谨,增加了所得证据的可信度。

       时间戳认证在著作权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还在于其使用成本较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每个电子数据认证只需10元,且手机就可下载软件进行操作,而证据保全公证则动辄上千元,且必须在公证处进行。

       3.拓展延伸

       通过检索发现,除著作权侵权案件外,可信时间戳认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得到了应用,如(2016)苏0508民初5955号苏州人人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梦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6)豫1222民初1763号杨栓紧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之所以涉及到可信时间戳认证,原因在于民间借贷行为所使用的平台签订借款协议时,对协议均进行了时间戳认证,以确保其自签订以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综合以上分析,当电子数据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可信时间戳认证在司法中的使用不仅局限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开始向金融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扩展。尽管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明力经常遭到对方攻击,但是法院采信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证据并非仅因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威性,还因为其与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及证据材料相互配合和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对方不认可的,也应当举出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由此可见,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出现并未对诉讼证据规则及认定产生影响,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当事人使用和法院认定时仍应当尊重原有的证据规则。

       [i]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原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摄影图片供应商及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在全球创意类摄影作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