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面包(面包机做面包的配方和做法)
丙二醇走进广大消费者的视野,是因为几个月前某品牌蛋糕被检出“丙二醇超标”。所谓“超标”,是指本来可以使用,只是产品中含量过高,超出了标准限定的范围。而最近,国家媒体纷纷报道《马大姐1批次17°香面包被检出不得添加的丙二醇》。
马大姐是一个河北的一家食品公司。面对这一事件,厂家回应“配料中没有添加丙二醇,公司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违规添加丙二醇”。这些信息,让给读者感觉“添加丙二醇”是“违规”的。
事实到底如何呢?
市场局的公告有执法依据吗?
媒体报道是基于山西市场监管局的抽检通报。关于马大姐的丙二醇通报如下:
从通报可以看出,被抽检的食品是“黄油面包”,食品分类是“糕点”。在样品中检测出了丙二醇,含量为0.053 g/kg。市场监管局的判罚标准是“不得使用”,所以判断为不合格。
但是,在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关于丙二醇的使用规定如下:
在标准中明确指出了“糕点”中可以使用丙二醇,只要不超过3.0 g/kg。而在涉事的产品中,检出值为0.053 g/kg在允许的使用范围内,并不违规。
如果分类为“面包”,那么又如何?
通报中把抽检的“黄油面包”分类为“糕点”,却用“不得使用”作为判断依据,这就跟国标不符了。
如果不是把“黄油面包”分类为“糕点”,而是分类为“面包”,那么就不在上表中的使用范围内。在这个分类基础上,把“不得使用”作为标准,也就还说得过去。
在厂家的回应中,其实也是基于“不得使用”来解释的。厂家称,在配料和生产过程中都没有使用丙二醇,检出的丙二醇是来自于某种原料的“带入”。
这个解释是合理的。在GB2760-2014中对于“带入”有明确的说明。
根据这条原则,厂家生产面包的配料中可以有丙二醇的存在,比如作为某种香精或者乳化剂等配料的溶剂。只要满足上面的4条,就可以存在于终产品中。
马大姐的这款面包是否符合带入原则的这4条要求,前3条需要根据具体的配方和配料来分析。但很关键的第4条,检出的含量为0.053 g/kg,远远低于标准限值的3 g/kg。如果作为添加剂使用,达到丙二醇的功能需要的量远比检出的这个量要高。所以,马大姐的厂家对于“带入原则”的解读和应用是完全合理的。
除了回应和澄清,厂家还提出了“复检申请”。其实,如果该款产品确实存在带入的丙二醇,复检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厂家确认产品中不存在“带入”的丙二醇,否则复检毫无必要,反而把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
实际上,除了“带入”,丙二醇还可以作为“香料”在各种食品中使用。在GB2760-2014的《表B.3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中,第一种就是丙二醇。
也就是说,即便是不再前面的那个表中食品类别,要用丙二醇作为香料,也还是可以的。
简而言之,即便是把该“黄油面包”分类为“面包”(而不是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分的“糕点”),也只是不能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抗结剂……”等使用,而不是说“不得检出”。来自于配料的代入,或者作为香料使用,也还是被国标允许的。
丙二醇是否安全?
对于消费者来说,比是否合规更重要的是,“到底会不会危害健康”?
首先强调:既然被国家标准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那就意味着经过了充分的安全评估,在规范的使用量下不会危害健康。
至于“过量添加”“大量摄入”是否会危害健康,要看“大量”到底是多大的量。国际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组(JECFA)制定的丙二醇安全标准是:每天每公斤体重的摄入量不超过25毫克。对于一个60公斤的人,相当于每天摄入量不超过1.5克——在不超过这个量的前提先,常年、天天吃也不会有问题。
对于符合国标的糕点(使用量不超过3克/公斤),即使每天吃一斤,丙二醇也在安全范围内。而这次检出的0.052 g/kg丙二醇含量,每天吃到28公斤,摄入的丙二醇都还没有超过“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