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买卖时间(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一、短线交易的定义:
根据新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短线交易指的是以下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公司或其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购入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后的六个月内售出,或在售出后六个月内再次购入,其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被归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回收这些收益。
然而,若证券公司因购买包销剩余的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将不适用于此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也包括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权证券。
如下图所示:
二、短线交易注意要点
短线交易时间认定
短线交易六个月的计算时点,是指最后一笔同向交易到下一笔反向交易之间,应当间隔六个月 ,即:
新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获得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身份后的连续6个月内买入并卖出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将被认为进行了短线交易。
然而,如果在买入或卖出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时,这个人并不具备限制主体的身份,而在未来的6个月中获得了限制主体的身份并买入或卖出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短线交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于身份认定时间点的理解存在差异,从而演变成了“一端说”和“两端说”的理论。
也就是说,“一端说”主张在买入或卖出的任何时间点符合短线交易限制身份,而“两端说”则主张在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点都符合短线交易限制身份。
鉴于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法律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对此的理解,明确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并未规定,只有当事人在获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后,在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才适用本条规定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并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时成为上述身份,或者当事人因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而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这些情况均应适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回复,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采取“一端说”原则进行严格的短线交易认定。
可转债如何适用短线交易条款:
1、中国证监会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对可转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定义,将其归类为《证券法》规定的股权性证券。
2、继而在2021年2月,沪深交易所对可转债的短线交易做出具体规定,并在《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
2.1 无论可转债是否进入转股期,都应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条款,因为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一种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2 从2021年1月31日开始,所有涉及买入(包括申购)与卖出的短线交易都纳入监管范围;
2.3 转股、赎回以及回售的操作不在短线交易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3、沪深交易所在2022年7月29日进一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其中对可转债的短线交易进一步做出限制:持有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购、交易或转让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短线交易规定。但是,转股、赎回和回售操作不受此规定影响。
以此为依据,相关主体在进行可转债的买卖时,必须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条款。
违规示例分析:短线交易在可转债转股期间的应用
案例概述:
A是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2020年3月5日至12日,A总共卖出该公司419,950张转债,总计减持1.4亿元。在3月10日和11日,A又购入了该公司的6,000张和12,470张转债,购入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415万元。A的这一行为被视为《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违规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A做出了监管函的处理决定。
注意:
由于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因可转债买入日期理解错误,导致违规受到监管处罚。在涉及可转债买卖时,短线交易时间点的认定,一般是以结算公司过户登记为准,另有规定除外。
参考违规案例:短线交易买卖时点理解错误致巨额损失
案例详情:
某公司于2021年发行可转债,A作为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8月25日,买入该公司转债3,700万张,后于2022年2月17日卖出该公司转债580万张,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A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对此,
A公司及相关债券持有人认为:
根据监管部门的解读,A于2021年8月25日购入的公司可转债,并在2022年2月17日售出的行为,被确定为《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所明确的短线交易。
处理结果:监管部门已对A发出监管通知。
特殊的短线交易场景:
依据新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短线交易的对象包括持有超过5%股份的股东、公司高层领导、自然人股东以及他们的配偶、父母、子女。因此,除了本人的买卖行为,短线交易还适用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配偶、父母、子女的买卖
违规案例示例:监事配偶的买卖构成短线交易
案例分析:
作为某上市公司的监事,A的配偶B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29,700股,成交金额为638,270元,其中累计卖出28,200股,成交金额为562,516元。B的这些行为触犯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向A发出警示函,并将此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2)本人买入或卖出后,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卖出或买入
违规案例示例:董事与家庭成员的交叉买卖构成短线交易
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的董事A的子女B在2020年5月26日和5月27日累计买入了公司股票21万股,总金额约为530万元;而董事A在2020年9月2日至10月13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98万股,总金额约为3000万元。A在B买入后的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处罚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A进行通报批评的处分。
(3)控制他人账户买卖构成短线交易
违规案例示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他人账户买卖构成短线交易
案例分析:
A在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担任某公司
副总经理。在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A控制了5个证券账户并多次交易公司股票,累计卖出股票18,705,773股,成交金额为63,927,679.25元,累计买入股票15,766,773股,成交金额为53,594,503.86元。A的这些行为,包括在购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购入,构成短线交易。
处罚决定:
重庆证监局对A进行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注意: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作为短线交易的多发群体,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培训教育,督促其掌握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合规意识和法治意识,并及时关注新规变化,“误操作”和“不知情”也并不能作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同时,当事人还应加强其配偶、父母、子女对法律法规知识和证券市场合规交易知识的学习,加强沟通交流,防止因亲属短线交易而受到处罚。
三、短线交易的后果
1、短线交易的处罚
相关主体发生短线交易后,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书面警示等相关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交易所纪律监管措施
关于短线交易的处罚,北交所暂时没有明确规定
处理短期交易的收益:
任何相关实体违反《证券法》规定,如果他们在购买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证券后的6个月内卖出,或在出售后的6个月内再次购买,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回收他们的收益,并及时公布以下信息:
1.违规交易的相关人员及情况;
2.公司所采取的处理方式;
3.收益计算方式和董事会回收收益的详细情况;
4.交易所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请注意:
1.即使短期交易产生了损失,上市公司仍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充分披露信息。一般而言,上市公司会就发生的短期交易向公众道歉,并声明会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2.短期交易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收回这些收益。如果董事会没有回收短期交易的收益,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收回这些收益。如果董事会在30天内未回收短期交易的收益,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未回收短期交易的收益,应负责的董事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怎么判定哪些交易方式适用短线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行为肯定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
那,增发的认购、期权行权、质押股票到期解押这种适不适用短线交易,要不要遵守短线交易的规定?
短线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汇总表
注:(1)根据深交所热线问答,对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前6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以及对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卖出股票的行为,可能构成短线交易。
(2)例如,持有同一家公司的A股和B股,现想出售A股,然后在6个月内买进B股,属于短线交易。
(3)间接持股与直接持股的互相转换,一般指董监高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与通过资管计划等持股的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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