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移民(香港投资移民新政策2023)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3)《福建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2019〕2号)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的,一并书面函告县级公安机关。
(1)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
(2)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名下的住房。
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1号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30号侨办窗口(咨询电话:85659772)。
侨办窗口查看申请人所持国外居留证件及末次入境证件(必要时需函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查询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后,对不具备华侨身份的申请人,出具《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有效期6个月);对具备华侨身份的申请人,正式受理收取相应申请材料,经初审后,移送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核查,最后由侨办窗口进行核准,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6个月)。
申请人具备华侨身份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两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和复印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6.交验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凭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和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提供监护人的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和复印件。
7.户口在外省注销的华侨,提供原户口注销凭证(原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国外出生从未在国内落户的华侨,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明的,或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请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亲缘关系DNA鉴定。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2)户口注销信息与所持护照信息不一致的,若申请办理回国定居,将按原户口注销信息予以落户,所持护照将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3)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4)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同时交验受托人身份证件、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和复印件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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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