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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头图(公众号顶部图片叫什么)

频道:家有妙招 日期: 浏览:1240



导读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微信公众号成为了文化、知识传播的重要媒介之一,在宣传方面,无论是个人品牌还是企业品牌,写公众号文章能够提高宣传项目内容的效率,提升品牌知名度。在写作过程中,一些作者出于让文章更为生动有趣的目的,会插入网络表情包作为文章配图,殊不知,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行为,则有可能会让公众号的注册主体陷入被诉风险。今日,笔者引用一则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公众号文章随意插入表情包图片面临的侵权责任问题。


案情简介:

ONE

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1月23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37559,作品名称为蘑菇头系列,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蚊子动漫公司,著作权人为蚊子动漫公司,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该作品登记证书中附有包括蘑菇头在内的多个卡通形象。蚊子动漫公司将蘑菇头系列发表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和微博。



2018年5月30日,蚊子动漫公司向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蘑菇头形象授权书》,授权版权内容为蘑菇头系列形象及后续创作的衍生形象,版权登记证书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37559,授权类型为普通授权,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授权期间内,蚊子动漫公司将制止第三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权利,授权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行使。

深圳三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名称变更为广州叁次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12月31日名称变更为青岛叁次元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叁次元公司对源生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耐美尔学堂”下的相关文章进行操作的过程及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公证处出具了(2021)鲁青岛市北证民字第1150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原生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6篇文章,其中引用7张蘑菇头表情包作为配图用作商业宣传。

后叁次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源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叁次元公司“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立即删除涉案公众号上发表的所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信息;判令源生公司赔偿叁次元公司经济损失49479元;判令源生公司承担叁次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750元、时间戳服务费10元;判令源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TWO

一审法院判决:源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叁次元公司4650元(含合理费用)。叁次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叁次元公司主张源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耐美尔学堂”发表的文章中存在七张被诉侵权图片,经当庭比对,该七张图片和涉案权利图片“蘑菇头系列”构成实质性相似。源生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使用叁次元公司的权利图片,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源生公司该微信公众号获得上述七张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叁次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侵权行为已确定的前提下,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及知名度、涉案作品的传播成本、权利人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经创作后,由创作者发布并上传至网络空间,如抖音、微信表情包平台等均能搜索到蘑菇头表情包,而互联网本身即具有开放、共享的特征,便使得案涉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被诉侵权图片的发表和传播成本较低。



其次,还应考虑侵权情节的严重性。源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六篇文章中适用被诉侵权图片作为配图,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但插入表情包配图的方式给其带来的收益增量帮助有限;并且,通过源生公司的时候认知来看,其在开庭前已删除了被诉侵权图片,在诉讼中也未对侵权事实予以否认,表明其事后已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并主动改正。

再次,法院提倡合理、理性维权,当事人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若协商不成必须提起诉讼时也应选择成本较低的证据保全、诉讼方式,不鼓励认为提高纠纷解决成本


律师建议:

对于大众而言,表情包是网络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流方式,能够传达比文字更为容易理解的情绪与含义,拉近与网友的距离,大家可能会对使用蘑菇头表情包涉及侵权有所困惑不解。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蘑菇头系列”的表情包来源于创作者的灵感,系创作者创作出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者在私人聊天、个人观赏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用途适用表情包,一般是被默许免费的,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但如果一些个人或公司下载表情包后出于商业目的,在介绍项目或其他营销手段上插入表情包,则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