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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瘤手术需要住院吗(脂肪瘤微创好还是开刀好)

频道:科普知识 日期: 浏览:1243

一、患方陈述

2017年11月27日,患者高某萍因背部皮下脂肪瘤到x市肿瘤医院就诊,诊断为皮下脂肪瘤,需要住院手术治疗。患者于当天办理住院手续后,前四天先进了手术前的检查,12月7日行皮下脂肪瘤切除手术,17时许出手术室进重症监护室,第二天上午转普通病房。

12月8日下午13时30分许,患者在病房输液过程中出现头晕,随即不省人事瘫痪在地,呼吸停止。经做CT、核磁共振后诊断为脑干栓塞。x市肿瘤医院非但没有立即采取抢救措施,而是以本医院系肿瘤专科医院没有抢救脑干栓塞的药物和医生为由,催促转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当天下午16时许,患者转入x市x医院后,医生仅仅在急诊室接上呼吸机,并进行药物控制血压,维持一小时无效,医生告知原告说患者生命体征越来越差没有办法治疗,原告苦苦哀求医生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并愿承担一切风险,但医生仍未采取有效的抢救治疗措施,反而要求原告将患者转入当地医院。

12月9日下午,原告联系救护车当晚21时50分将患者转回到当地x县人民医院,在x县人民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呼吸和药物控制血压等方式维持了6天左右,高某萍于12月15日凌晨3时左右去世。

二、患方观点

高某萍本是身体健康人员,x市肿瘤医院在患者术后发生脑干栓塞后,没有在最佳时间内采取有效抢救措施,x市x医院在患者转入后也没有在最佳抢救时间内采取有效抢救措施,x县人民医院亦未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最终导致患者高某萍死亡。原告认为x市肿瘤医院、x市x医院、x县人民医院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均有过错,对高某萍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x市肿瘤医院观点

由于被告是肿瘤医院,不具备溶栓、取栓的技术,建议转入专科医院救治,这样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并积极与医务处、病人家属联系进行转院事宜,最后转入x市x医院进行救治。综观整个过程,被告术前检查充分、告知详细、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术后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救治,且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因此被告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x市x医院观点

被告对患者抢救及时正确,不存在延误抢救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被告对患者全部的诊疗、护理行为符合诊疗及护理规范的常规。后来12月9日15时10分,患者家属自动放弃继续在被告处治疗并自动出院。综上,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全部诊疗、护理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也不存在诊疗护理过错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x县人民医院观点

于2017年12月15日2时30分逐渐出现心律减慢、血压测不出,给予多种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效果差,并反复告知患者家属病情极为危重,家属对病情一直认可理解,最后患者家属放弃进一步心肺复苏术,于2017年12月15日3时4分心跳停止死亡,该患者家属当时对被告的抢救治疗措施无任何异议。

通过原告自述的救治过程,患者在被告x市肿瘤医院处治疗时便发生了手术后严重症状,至被告x市x医院处救治已出现了自主呼吸微弱、双瞳孔散大、生还无望的症状,故致患者死亡的症状或者状态是在前两被告治疗时已经形成或发生。

六、鉴定意见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医疗鉴定机构对高某萍的死亡原因及其死亡与各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相关情况进行鉴定,但相关医疗鉴定机构均以无高某萍尸体检验报告、依据现有材料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回。

七、关于尸检的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高某萍在x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背部肿瘤手术后发生脑干栓塞,经三被告治疗无效,最终死亡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三被告是否应对高某萍的死亡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提交了在上述三被告处诊疗的住院病历等材料。

在高某萍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系作为普通公民对死者的敬畏,但不能据此认定原告主观上有过错来否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医疗鉴定部门虽未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但不能仅以无法出具鉴定报告来否定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八、赔偿责任庭审意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萍在发生脑干栓塞后最佳的抢救时间即为在x市肿瘤医院、x市肿瘤医院虽辩称其医院并非专科医院,不具备相关治疗条件,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作为医院对于手术后的风险应具有预见性,其已不存在治疗条件为由让原告转院,该怠于治疗的行为存在过错;

转入x市x医院后,该医院虽然及时给予检查、治疗,但均系基础治疗并未采取最必要、紧急的抢救措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高某萍在转入x县人民医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致研究决定,由x市肿瘤医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x市x医院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由x县人民医院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九、法院判决

被告x市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因高某萍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6231.71元;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因高某萍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5615.85元;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高某萍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687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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