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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什么属于行政行为)

频道:家有妙招 日期: 浏览:1224

       管弦士

       据《南国早报》报道,南宁市西乡塘区一家美容院的卫生许可证逾期,被当地卫计监督所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由,顶格处罚2.8万元。美容院不服,起诉至法院。不料,在诉讼期间,美容院又被该卫计监督所加罚2.8万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美容院因逾越规矩遭到处罚,这事没有太大争议。此事件中美容院所争的,基本是“不算无证经营,不应被顶格处罚”等“技术性”问题。

       规矩和方圆的关系,当然不仅仅适用于被处罚者,执法部门同样需要依照规矩行事。美容院“在诉讼期间又被加罚2.8万元”,是不是符合规矩呢?我们先得弄清“加罚2.8万元”属于什么性质。

       如果“加罚2.8万元”仍属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那么,原先的“2.8万元”已是“顶格处罚”,罚款怎么能突破“天花板”呢?何况,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加罚2.8万元”,不知道是依据什么做出的决定。

       倘若“加罚2.8万元”是原先罚款的滞纳金,这倒正好与“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的数额相符。可是,西乡塘区卫监所给美容院下达的《催告书》中,为何不明言呢?甚至在记者询问时,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是,“法院尚未判决,不适合接受采访”“卫监所有卫监所的理由,已将相关材料交给法院”等等,仍旧没有说明这笔“加罚”是滞纳金还是其他。

       “加罚2.8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不知道。或许“加罚2.8万元”的确是有理有据的,可是,职能部门不把“理”和“据”说出来,无疑是不妥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此外,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执法部门把“加罚2.8万元”的来龙去脉公开,可以解当事人之惑,教育其今后自觉守法;更可以通过前来采访的媒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治意识,从而防范违法行为,不是好事一桩吗?

       反过来说,不公开“加罚2.8万元”的性质、依据,既很难让当事人告别“云里雾里”,也难以避免吃瓜群众“胡思乱想”。

       法律有规定、政策有要求、群众有需要,这决定了行政处罚必须让人清楚明白。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依然频频曝出行政执法存在不够公开透明乃至“权力任性”现象,为此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有了“规矩”,是不是一定就能“成方圆”呢?其实还不一定。

       规矩并不会自动产生约束力。所以说,如何加强监督,让规矩好好落实到位,各相关方面还得下大力气。

       来源: 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