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3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
标准条文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预包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要求。
不强制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字样。本条不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GB 7718-2011规定进口食品免除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仅限于进口食品无需重新分装的情况。如在国内破坏全部包装后裸露进入生产线重新分装成的,需要标示分装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仅破坏储运包装后分装或组装的,可以不标示分装(组装)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SC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大豆、红豆之类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属于农业部监管的范畴,不在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之内,不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小米、薏仁米、燕麦、高粱米等粮食加工品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内,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同一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含多种小包装的食品时, 涉及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标示不同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三)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十四条第二款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等要求:在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问题示例
来源:食事求释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