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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组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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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日益凸显的全球海洋问题,全球海洋治理的发展自21世纪第一个十年开始明显加速,迄今势头不减,已经基本形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他全球性、区域性涉海公约、协定、规章和守则等为补充的全球海洋治理法律体系。目前仍有多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处于制定进程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三大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在全球海洋治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解释和适用、遵守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全球海洋治理的总协调中心

       全球海洋治理法律体系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逐渐发展完善的。联合国成立以后,先后在1958年、1960年和1973—1982年召开了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等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法律制度。《海洋法公约》目前缔约国达到168个,是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之一。此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又先后通过了1994年《公约第十一部分执行协定》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两份《海洋法公约》的执行协定。

       目前联合国正在主持《海洋法公约》“第三执行协定”的制定工作,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政府间谈判。这是当前为全球海洋治理制定新规则的最重要进程,也是当前全球治理国际新规则制定的重要议程。自2004年起,该问题先后经过了联大特设工作组(2004—2015年)和预备委员会(2016-2017年)两个阶段。2017年12月24日联大第72/249号决议决定2018年至2020年召开政府间会议,就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保护问题拟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此外,联合国大会设立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不限名额非正式磋商进程”,专门讨论全球海洋治理中的优先事项和突出问题,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协调与合作。同时,联合国法律事务办公室设立了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除为联大提供海洋治理方面的专业服务外,它还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秘书处,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相关法律和技术服务。

       国际海事组织:主管全球海上航行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专门机构,它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自1959年成立以来,随着国际航运业的飞速发展和技术更新步伐的加快,国际海事组织针对海上航行方面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约束航运活动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等,并通过对船旗国履约工作的促进和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强化,使其效力得到发挥。

       迄今,该组织先后通过了《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国际公约》《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海上避碰规则国际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海上搜寻救助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近40项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已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性规范。

       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已深入到国际航运业的每一个角落,任何一个单位和组织都不可能无视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和规则而从事国际航运。它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在促进全球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等方面发挥着前所未有的关键作用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三大机构

       为保证《海洋法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有效遵守和实施,除每年定期召开缔约国大会进行年度审议外,《海洋法公约》还创立了三大执行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底管理局(简称“海管局”)的职能是代表全人类管理和控制缔约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内资源的探矿、勘探和开发。“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及其底土,占整个地球海底面积的50%以上。“区域”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目前人们已经在“区域”内发现丰富的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和其他资源。依据《海洋法公约》,“区域”内海底矿物的勘探和开采,只有与海管局签署合同后才能进行,须遵守海管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海管局可以和公有或私有的采矿企业签订合同,前提是企业获得了《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担保。深海海底采矿的经济效益最终会成为全人类的共享福利。国际海底管理局主导了深海采矿法典的编纂工作。2000年、2010年和2012年,海管局分别制定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这些规章中都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海管局目前正在主持“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自2016年以来已经发布了多版开发规章草案。迄今为止,海管局已经批准了近30份勘探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合同,覆盖了13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参与勘探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国际海洋金属联合组织。如果依据《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制度进行有效管理,深海海底采矿将有利于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负责审议沿海国提出的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资料和材料并提出建议,为相关国际组织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自2001年收到首份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以来,截至2020年6月30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已经收到88份划界案,就35份划界案作出了建议。还有一些划界案正在准备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同样承担着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使命。

       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就向其提交的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和请求作出判决或咨询意见。依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并不是唯一可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争端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但它是唯一一个基于《海洋法公约》成立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自成立之初,国际海洋法法庭便在解决海洋争端方面被寄予厚望。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已受理29起案件,是《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受理海洋争端案件最多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随着《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暴露,国际海洋法法庭有望在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维护国际海洋秩序,促进海洋的和平利用。

       其他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在联合国系统之外,还有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包括国际石油污染赔偿基金、国际捕鲸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等约15个全球性国际组织,以及约30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如北极理事会、欧盟、东盟等。

       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数量最多的是区域性渔业组织。这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帮助和支持下建立的渔业组织,包括亚太渔业委员会、大西洋中西部渔业委员会等;另一类是独立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区域性渔业组织,大约有21个,如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国际波罗的海渔业委员会等。它们为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