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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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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会计核算;监督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学校自筹项目和贷款购建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 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 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

(四) 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 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一上”、“二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

(二) 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

(三) 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

(四) 办理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基本投资计划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实施的前提。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投资计划,视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教育部审批。使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学校预期的偿还能力。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学校有关会议同意。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还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一) 建设投资超投资计划10%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5%的中央财政投资项目;

(二) 建设投资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30%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基本建设

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采购。按规定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等。合同应采用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按《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

(五)甲供设备按市场情况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甲供材料不支付预付款。甲供设备、材料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且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等。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共同审核后支付。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款项,还须经分

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签,按《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进度款。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进度审核通知书》和《拨付工程款通知单》,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决定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二)工程结算款。根据审计决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并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分批支付。

(三)材料、设备款。根据供货合同和材料、设备验收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并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四)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用户回访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及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单》支付。

(五)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奖励、处罚等,按合同约定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前期费用。项目建议书已批复但尚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可垫付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勘探费、方案费、检测费、规费等),但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七)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基本建设处配合财务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

(一)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按下列情况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重要建设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项目,由教育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和财务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及参照《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或学校通过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解决,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一)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在季度末月份的25日前对下季度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并列明付款单位、工程内容及金额。以便于基建处据此向学校财务处申请项目建设款。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将每月工程用款控制在申请额度范围内。

(二)支付金额超原合同五万元以上,需签订补充协议,并书面说明签订补充协议的原由,按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申请支付资金。

(三)项目开工时,现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项目总进度计划。

(四)每月20日前,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的形象进度上报给基建处计划财务办统计人员。

(五)为方便了解现场施工情况,每季度计划财务人员参加现场例会一次。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

(一)在经费预算落实的情况下,支付款项在5万元(不含)以上,必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已付金额等,需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或审批。

(二) 申请支付施工总承包工程款时,除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外,还需附经投资监理签字确认的“项目付款审批表”。

(三) 申请支付其他工程款时,除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外,其完成工作量需经工程监理签字确认。

(四) 申请支付工程尾款时,应审核该单位是否确已完全履行合同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 对于预算落实、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除本办法(二)、(三)、(四)条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

(1)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经工程管理办室主任签字审批。

(3)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

(4)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室主任、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基建处处长签字审批。

(5)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室主任、分管副处长、基建处处长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分管基建校长签字批准。

(6)基建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在因公出差期间,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副处长签字审批,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7)请款人在递交“付款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8)对于符合规定的,单笔金额5元以下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场签字审批;对于100万元以下的支付申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上的支付申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

(9)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计划财务办公室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复审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10)复审人员或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缺失、金额差错等各类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处长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一、首次拨预付款

1.施工合同批文(甲方提供原件)、合同原件、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2.中标通知书(原件)

3.施工单位低价风险金的《担保金缴存确认函》复印件,经基建处综合科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4.《承包商履约保函》复印件,经基建处综合科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5.《.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8工程预付款编制说明

9.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10.工程预付款监理审查说明

11.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总监签字盖公章→现场甲方专业代表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施工科科长签字→造价组签字→ 分管施工科的副处长、处长签字→综合科盖公章再送分管副校长审批

12.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粘贴、盖章、签字

13.填写《厦门大学暂付款凭单》

二、拨进度款

1建筑工程预算书(本期进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进度款编制说明

3.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4.工程进度款监理审查说明

5.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总监签字盖公章→现场甲方专业代表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施工科科长签字→造价组签字→ 分管施工科的副处长、处长签字→综合科盖公章再送分管副校长审批

6.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粘贴、盖章、签字

7.填写《厦门大学暂付款凭单》

8.工程款拨至85%,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合同外增量(超合同价10%或30万元以上):应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变更洽商及增减价款审批表;其余同1~8项

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结算款×95%)

1.厦门大学审计处《审计意见书》、《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包含工程结算审核定表、造价工程结算书)

2.施工单位收款对账单,盖财务专用章

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竣工结算款编制说明

5.工程结算款支付申报表

6.工程结算款监理审查说明

7.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总监签字盖公章→现场甲方专业代表签字→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施工科科长签字→造价组签字→ 分管施工科的副处长、处长签字→综合科盖公章再送分管副校长审批

8.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包含保修金),粘贴、盖章、签字

9.填写《厦门大学经费报销单》

四、退保修金(工程结算款×5%)

1.《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一年期保修回访意见书》

2.《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验收单》

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或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4.返还保修金的情况说明

5.填写《领款收据》

五、国库资金直接支付项目

1.财务办理手续及所需资料同上

2.办事流程:基建财务科→国库科→送学校报批→财政专员办→教育部→财政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提供银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交财务处入账

3.工程拨款资料应全部复印三份(基建处造价组一份、基建财务二份)

六.代建工程项目

1. 财务办理手续及所需资料同校内自筹资金工程

2. 工程拨款资料应全部复印三份(基建处造价组一份、基建财务二份)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2、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3、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

4、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内容

1、国家基本建设拔款资金。

2、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

3、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4、社会组织或个人损赠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5、其它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校内相关部门基建财务管理职责

1、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2、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3、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的核算管理,资金的使用及会计监督职责。

4、审计处是学校基建决算的审计部门。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应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决算书组织社会审价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五条 基建资金的拨付

1、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经办。填写«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付款申请表»,经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相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分管付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请款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2、支付工程保修金按以下程序。工程保修期结束,施工单位携带房屋使用单位出具的保修合格意见书向基建处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经过审查确认施工单位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填写«同济大学支付保修金申请表»,经跟踪审计、相目组成员、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请款人到财务处办理。

3、校财务处财务人员要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作最后审核,防止工程款超付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 附录一《同济大学基建资金拔付申请表》。

第七条 附录二《同济大学支付保修金申请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须于每月末向基建财务部门提交主管处长审批的次月资金使用计划表,基建财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出具需款报告,经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以便筹措资金,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 前期费用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前期规费的缴纳,由基建处工程前期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原始票据后,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和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可申请减免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详具报告,力争减免,可退回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妥善保管有关票据,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供相关资料,尽早退回。

第四章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于30日前提出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计划和要求,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计划材料部门。

第六条 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5千元以下零星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牵头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方案,报主管处长审批后及时采购。

第八条 5千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须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填写《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材料、设备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量采购、分批到货的材料、设备采购,在招标限期内,只需第一次报批《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

第九条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使用单位代表共同议标或竞价后采购;3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材料、设备到货后,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专业施工员负责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项目,所有材料、设备验收,都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严格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执行,由供货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供货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甲方代表签字并据此进行材料、设备款审批。3万元以下材料、设备采购,由经办人、验收人在材料、设备原始票据上签字后,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还需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甲供材料出库时,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施工单位材料员同时在发料单上签字,将发料单及时送交基建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不得积压。

第十三条 自营工程用零星材料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开具自营发料单并签字,经工程管理部门专业施工员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供货单位出具报告,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基建处材料仓库定期盘库,基建财务人员协助、监督材料盘库,并在盘库表上签字,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章 工程款管理

第十六条 5千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均须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立项审批表》及《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参加的工程招标小组进行校内招标;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机构统一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3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审核签字,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主管处长审核,监察审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所有现场签证都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字。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现场签证,监察审计处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基建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十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据此进行工程款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甲供材料款及代垫费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从工程进度款扣回,不得积压。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80%,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须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决算审计根据监察审计处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3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后报监察审计处审计;50万元以上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及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报省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外审项目须附有外部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内审项目须附有审核人员签字的工程决算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报告,经使用单位、甲方代表签字,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探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费用的支付根据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参照工程款审批额度逐级审批后支付。

第六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2004年1月前开工的基建项目按以下比例超额累进计算: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2‰,2000-5000万元的不超过0.9‰,5000-8000万元的不超过0.6‰,8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0.3‰;2004年1月后开工的基建项目,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计算。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经基建处相关科室领导核准签字后,报处长审批;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保证。基建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其内容包括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合同、有无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经济行为,对于超出合同的经济行为,基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凡采用“XX以上”者均包括“XX”本身,凡采用“XX以下”者均不包括“XX”本身。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为确保我校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费用)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各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有关部门及承建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手续,特制定本审批程序。

一、本程序的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我校(甲方)与承建单位(乙方)之间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款、行政规费等的支付审批。

二、首次办理资金支付所需资料说明

首次办理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进度款资金的支付,所需资料如下:

(一)相应的合同原件;

(二)承包方合同签订人(或法人代表)出具1份委托书,委托专人负责办理工程资金支付(委托书应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事项、与合同相符的工程资金转入银行及账号,并由承包方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书须有委托人签字)。

三、行政规定费用审批缴付程序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付的规定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放线复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检测费、质监费、工程劳动保险金等。其审批缴付程序如下:

(一)各科、办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如缴款通知书等)在综合管理科填写借款单;综合管理科送主管处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款项;

(二)各科、办经办人持相关款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付费用后将发票交综合管理科办理报账手续,并将劳保金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交相关科、办各1份。

四、咨询、监理、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费审批支付程序

委托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预结算、施工图审查、室内空气、土壤冬气检测及施工监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其审批支付程序如下:

(一)承包单位应向相关科、办提交付款申请书、项目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各科、办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填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交综合管理科复核后送分管处领导审核、处长审批,并按处长最后审批的数额通知承包单位开具发票,各科、办负责人验收签名,交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手续;

(三)各科、办负责人验收签名后,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手续。

五、工程款申报审批程序

基建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修金支付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处内《基建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

六、其他说明

(一)非客观原因,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时间;

(二)若由于提供材料一方原因造成材料不齐全的,后果自负,时间顺延;

(三)每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四)各施工单位填写各项单证时,须做到字迹清楚,资料真实,不能随意涂改。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处长办公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沪交基管[2014]4号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付款及暂借款办理原则

(一)申请付款及需办理暂借款的项目,必须是教育部下达的我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和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计划、专项资金以及启动项目。

(二)付款及暂借款的办理,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各阶段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节点款金额须经相关科室、分管处领导、审计处审核同意。

第二条 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

(一)付款手续

1、 申请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填写“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并按照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已达到该节点付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式三份),如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表流转顺序为:申请单位分别将“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上报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投资咨询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监理单位应对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描述并签署审核意见,投资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出具付款审核意见,分别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基建处工程项目工程师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对监理单位和投资咨询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交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登记编号并对资料份数及附件进行初步审核,视付款属性有选择的送相关科室审核后,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对节点内容、申请金额、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后送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科将相关资料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审核,计划投资科负责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工作。

3、 节点款审计结束后,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完整的节点款申请资料一式二份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负责通知项目工程师提供节点款发票并填写报销单。

4、 基建处各科室工程节点款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计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办理财务报销程序(一式三联)

1、经办人一栏由项目工程师按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中的相关内容;

2、项目工程师一栏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3、预算审核一栏由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4、部门主管一栏由基建处分管处领导签字认可;

5、在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上加盖主管副校长私章及基建处公章后送财务处办理付款。

(三)付款所附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已经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中标通知书(仅申请招标工程项目第一笔付款时需要)、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项目付款人填写的“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的付款申请表。

3、审计处出具对工程节点款申请付款的审计意见。

4、收款单位提供的发票必须盖有本公司发票专用章,另须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四)办理暂借款手续:

1、由基建处项目经办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暂借单、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2、送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

3、交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认可;

4、加盖基建处公章及主管副校长私章后送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五)其他说明

1、付款及暂借款根据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事项,每月25日至月底停止办理。

2、财务处在收到基建处付款单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3、暂借款支付后,原则上要求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冲帐手续。

附件:

1.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

2.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一)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pdf 】已下载126次

(二)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pdf 】已下载124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责权分明的经济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基本体制,全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处长负责。

2、基建处所有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帐内统一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收支预算。

3、工会为全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提供福利,以及为举办文体活动等而使用工会经费时,须经基建处工会小组讨论决定。

二、经费使用管理分工

基建处经费管理范围包括各类基建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及其他有关经费。

1、基建处成立经费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处级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处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

2、基建处处长负责全处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3、基建处工会小组具体负责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是基建处落实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基建处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财务工作各项规定,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学校和基建处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2、基建处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凡购买非实物的,其原始凭证(发票、收据)须经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批。

3、基建处各类、各项基建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4、在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带头廉洁自律,并在全处职工中倡导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工作作风。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有效实施资金控制,从而降低工程成本,保障基建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学校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年度基建计划,积极筹集、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督促基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进度需要的资金供给。

二、认真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基建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均须经处长审签,方可办理会计手续,重大经济事项须及时报告主管校长。

三、基建处基建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配合学校财务处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全面反映基建工程项目成本和动态资金支付情况,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和必要资料,确保资金安全。

四、基建处工程预结算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依法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保证结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未取得校审计处审计的报告的工程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五、基建财务人员要定期报告基建财务状况,做到每月向处长汇报财务情况,半年报主管校长、年报基建财务执行情况,并结合实际需要,不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建财务状况。

六、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往来款项结算手续。财务记账凭证要健全,对特事特办的批件要做好存档,以备查询。预付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办理,不得将基建资金挪作它用。

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项目小组负责人责成甲方代表确认工程形象进度、项目经济师核实后,上报经济科列入支付计划,最后经处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控制在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的限额内,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控制;竣工验收项目均要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尾款,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各项目小组要按资金计划及时编报项目工程进度用款计划,经经济科审核、处长批准后,送交学校财务部门。

八、强化基建处内部财务监督和稽核制度,做到职能分工到位,职责权限明确,健全财务办理手续,并按程序依法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监督。

九、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杜绝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明确基建资金使用程序,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况下,简化财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事,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领导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科(以下简称“基建财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领导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基建资金用途。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筹措,财务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要积极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争取基建经费,从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

第七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的申请手续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社会赞助、市场融资等社会性资金用于我校基本建设的,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筹措。

第九条 银行贷款用于基本建设,由财务处协调组织。

第十条 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校园建设管理处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下一年度基建投资需求和上级可能拨款数目,提出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需求数,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总预算,研究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规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给校园建设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确定的当年自筹基建资金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分配至各基建工程项目。

第五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使用、管理基建资金。我校年度基建计划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为主、财务处协助共同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基建财务要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支付基建资金。基建工程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招投标的结果主持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签署的合同正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校园建设管理处公章)均须交基建财务,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控制。财务处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时下拨自筹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一般通过建设银行直接划拨,财务处应在资金到帐3日内通知校园建设管理处。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在办理决算手续之前,总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付款条件,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特殊情况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与合同方商议,在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 基建项目合同的主要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工程备料款。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备料款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65%时,开始抵扣工程备料款。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费。签定合同后,支付20%定金;提供初步设计后,付费30%;提供全部施工图纸,付费50%。设计费一般不留尾款。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一般按月据实支付,进度款最多只能支付95%,5%的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支付招标图纸之外的变更、洽商所形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监理单位审定金额的80%。

第二十条 设备、材料费。预付设备、材料费一般不超过30%;设备、材料到货或者安装调试后,一般付款不能超过95%,5%尾款待保修、保质期满方可支付。如因决算需要付清全款,供货方必须提供相当5%货款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一条 监理费。监理合同中一般需要明确签定监理合同后应付预付款数额和工程完全完工之前应留尾款数额,其余监理费根据合同工期按季度等额支付。

第七章 基建款项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勘察费、设计费支付程序。由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数额提供正式发票,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和处长在发票上签字,基建财务在核对发票所标本期付款数额与合同标明数额一致后,据实付款。基建财务所付支票可以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联系人转付,也可以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凭有关人员签署的发票直接到基建财务直接领取。外单位人员在领取支票时,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下同)。领款人应在发票和支票存根上签字(下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备料款。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处长签署意见,明确备料款数目,并复印分别交监理和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基建财务按照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确定的备料款数额付款。

工程备料款一般由施工单位财务人员直接到基建财务办理。施工单位需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的申请。

(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的授权书。

(三)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正式建安发票。如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进京手续和企业资质证明,其发票应是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提供的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手续如下:

(一)施工单位按实际形象进度依中标概算和当月发生的洽商变更报月进度款报表;

(二)监理审核确认,签署“月工程款支付证书”;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并用文字说明形象进度;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审核上述文件,明确当月应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查上述文件,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付款额度。

(六)基建财务审核上述文件,按照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的额度付款。

(七)施工单位将当月“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款支付证书”、“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人员在支取工程进度款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签认的“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的“月工程款支付证书”、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和处长签认的“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施工单位正式发票,如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进京手续和企业资质证明,其发票应是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提供的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款支付程序。

(一)供货厂商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综合科长、工程负责人确认进度,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确认本期付款额和累计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基建财务在核对有关合同后,根据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批的付款额付款。

(六)供货厂商将“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分别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和综合科各一份。

设备、材料款一般由供货厂商直接到基建财务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综合科长、处长分别签署的“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供货厂商正式发票。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支付程序。

(一)监理公司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确认进度,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确认本期付款额和累计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基建财务在核对有关合同后,根据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批的付款额付款。

(六)监理公司将“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

监理费一般由监理单位直接到基建财务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工程负责人、处长分别签署的“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监理公司正式发票。

第二十七条 其它建设费付款程序。

(一)校园建设管理处经办人提供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依据(已经提供而且标准不变的无需提供),和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字的校内借据,基建财务办理预付款。预付款尽可能使用定额支票,如经办人确不能提供确切数字,基建财务可提供限额支票。

如因特殊原因经办人不能提供收费依据,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出具说明,基建财务可以付款。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经办人借款后应及时报帐,报帐时应提供收款单位正式收款凭据,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和经办人签字后,基建财务据实报销。

如收款单位事先开具正式收款凭据,可以不办理借款手续,基建财务按上述程序直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收款单位在各类报表和收据、发票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签定合同的公章一致。如因特殊原因不一致时,需由签定合同的单位出具“使用公章委托书”或者其上级单位、工商、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字同意,基建财务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支付中,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务处处长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共同签署的意见处理。

第八章 基建工程结算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纸,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十一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查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或自行对报送资料进行再审核。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工程审计范围的规定,将需要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移送审计处,提请审计。校园建设管理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工程概算资料(包括设计概算、标底、标书)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包括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以下情况必须有签证: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同;

(八)隐蔽工程资料;

(九)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后,向校园建设管理处和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审计结果,审计处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表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结算手续。

(一)基建财务向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提供需要结算合同已付款总额单(经有关人员签字);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依据合同、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无需审计的小型工程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下达结算审定表)、保修合同填写工程结算单,报请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批;

(三)基建财务根据监理或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核的工程结算单、保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办理结算手续。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将工程结算情况向主管基建的副校长报告,申请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建财务在办理完结工程结算后,应及时清理帐务,根据主管基建副校长的意见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九章 基建工程固定资产移交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基建财务在每年初完成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后,向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提供上年度已完工决算工程的面积和总造价。

第三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产业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和维修工程的内部管理与控制,严格执行工程资金的支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大学基建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经费支付管理细则》及《重庆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大学的各类基建和维修工程的支付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程支付业务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集体审核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和分管基建的副校长统一负责工程支付业务的审核工作。

集体审核是指由学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支付业务的审核工作。

审计处参与基建项目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的集中审核工作,其他维修项目依据审计资源情况选择参与集中审核工作。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工程支付业务集体审核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及时审核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有序进行;严格合同管理,按计划管理资金,协调工程项目的投资与进度,保障资金投放的安全和投资效益;严格初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的“三算”的实施原则,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进度款支付审核范围:各类基建和维修工程所涉及的待支付进度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审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实行集体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分管财务和基建的校领导分别审签。

第六条 工程尾款支付审核范围:依据审计报告,对提出了审计整改意见以及工程尾款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审核。

第七条 对于应急项目所涉支付资金和政府政策规定必须缴纳的项目规费,可在报分管财务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在支付业务审查会上通报。

第五章 审核流程及要点

第八条 进度款支付集体审核流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工程主要内容、工期、形象进度等情况,财务部门汇报该项目的付款进度情况,集体讨论进度款是否同意支付,并将讨论情况列入会议纪要。

第九条 送审项目送审前集体审核流程:项目管理部门汇报项目工期及开竣工、合同金额及资金来源、项目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等,财务部门汇报项目已支付进度款情况,集体审核讨论送审资料的完备性、是否同意送审,并将讨论情况列入会议纪要。

第十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尾款支付集体审核流程: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集体讨论尾款是否同意支付,并将讨论结果列入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进度款支付集体审核要点:项目形象进度及支付进度、专家和教职工对项目执行过程的意见或建议、集体审核支付前期手续完善情况、讨论是否同意支付。

第十二条 送审项目送审前集体审核要点:项目立项决策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工期及进度完成情况、结算资料整体完备情况。

第十三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尾款支付集体审核要点:根据验收整改情况及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讨论是否同意按合同支付尾款。

第六章 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每月按需求召开工程支付业务集体审核工作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是在现行的工程款支付程序中增加支付前的集体审核程序,支付过程中的其他程序按学校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核算按照高校会计制度实行双轨制,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并入事业财务。

第四条 校财务部门是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核算管理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审核、记账、报表等工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筹集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建设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建设资金的来源由基建部门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以便学校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落实建设资金。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到位后,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由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或项目备案资料、项目进度及项目年度计划等,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间结点,逐年申请项目自筹资金。学校每年根据预算收入情况,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发生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基建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学校预算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三章建设成本的控制和核算管理

第九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条 基建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或项目备案资料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列支的建设成本合理、真实,同时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非法收费和摊派;

(三)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四)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建设成本的核算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规范资金使用。财务部门根据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备案资料,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确保项目核算的正确性,科目使用的准确性。同时,按照国家和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批准立项之前,不得在基建财务列支前期费用,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及设备投资支出按照项目进行核算,非本项目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支出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批准的概算金额为准,批准投资中没有明确金额的,按照批准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总额。

第十七条 费用性支出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中的开支额度和开支标准,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记入项目建设支出中。

第十八条 由多个项目承担的费用性支出,能分别核算的,按项目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合理的分摊原则在相关的各个项目间进行分摊后核算。

第四章建设资金的支付及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审计、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基建部门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财务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物资采购执行国家和学校物资采购相关规定的同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资金的支付,财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安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的流程规定如下:

(一)首次付款时,基建部门需提供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支付申请书、发票,由监理单位和基建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查签字,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需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原则上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确需超过合同总额30%的,施工企业需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证金(仅接受银行转账)。支付的预付工程款,财务按照合同约定后期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由施工企业按逐月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发票,由监理单位和基建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查签字,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质量合格,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过内部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财务进行工程款结算。并预留不超过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包工程款根据基建部门和档案管理要求,同时预留5%的基建档案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

(四)基建档案保证金的支付:预留的基建档案保证金,经基建部门同意、档案馆开具基建档案验收证明后支付。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提交付款申请书,由工程使用单位和基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支付。

设备购置款、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市政大配套费等的支付按合同及国家、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配合基建部门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需对项目工程款、设备安装款等签署支付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跟踪审计单位配合基建部门做好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需对项目工程款、设备安装款等签署支付意见。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校大额资金管理的项目支出,以及超合同款项的支出,在履行上述流程的同时,严格执行学校大额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资金财务审批流程如下:

(一)2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资金转账支付,由经办会计和财务主管人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

(二)2万元(不含)到30万元(含)的项目资金转账支付,由基建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三)3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资金转账支付,由基建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基建开支的招待费、劳务费以及国家严控的其他支出,由基建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较大的支出,需同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其他特殊业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决算审计,以便财务部门按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具体格式见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原则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3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的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符合科学院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基建部门向科学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科学院项目验收管理流程,财务部门配合科学院财务专业验收组完成项目财务验收,依据科学院财务专业验收组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及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规定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务档案按国家和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财务资料的装订、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学校财务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均适用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校财字〔2010〕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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