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佳木斯市公共法律服务便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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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及经济困难承诺书;
3.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5.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审查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公证服务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办理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公证书如何出具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除外。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公证有三大基本法律效力:
一、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能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于公证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合同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的还款,还物债权文书;
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
七、符合赋予强制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律师服务
什么是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从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在中国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的权利
1.调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查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拒绝辨护和代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6.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7.律师享有控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律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无故拒绝辨护和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承办特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7.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0.不得妨害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1.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人民调解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力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履行的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下列案件:
1.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赡养、扶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司法鉴定
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司法鉴定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法确定时可以做司法鉴定。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保险理赔机构、工伤保险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
如需申请司法鉴定,可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分册)中选择相应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机构有三种方式:一是相关部门依法指定,二是双方协商,三是法院依法摇号随机确定。
司法鉴定费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详细可查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61号)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62号)。
仲裁业务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时效
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的基本程序
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
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行政复议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的办理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置帮教
什么是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刑满释放人员,其主要是刑满释放五年之内、解除矫正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服刑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助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1.对原来有工作单位的,积极主动与原单位协商,争取原单位接收;
2.对原来没有工作单位或原单位无力接收的人员,鼓励、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或由其它单位安置;
3.对农村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划分责任田,有条件的安置到乡镇、村办企业务工;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其亲属抚养、赡养或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5.在社会招工时,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鼓励其竞争上岗;
6.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实用技术,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7.由司法行政和人社部门共同举办经济实体和基地予以过渡性安置。
社区矫正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范围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一)及时报到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二)遵守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有关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及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或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给予训诫。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或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以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和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给予警告。
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或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来源:佳木斯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