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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频道:科普知识 日期: 浏览:1226

       重磅!

       近日

       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任期、考核评价等

       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予以印发。

       通知要求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团结协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严于律己,廉洁从业,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比较宽广的专业、学术视野,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或者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在岗位空缺、人岗匹配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 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以及从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职领导人员或者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事业为上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选拔任用工作做到依岗选人、以事择人、优中选适,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做到优势互补、气质相容,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进行。

       从企业、社会组织、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领导人员的,一般采取公开选拔(聘)方式。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宣传舆论阵地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工作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职业道德存在严重问题,因造假、剽窃、篡改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在科研项目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学术道德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以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七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对教育、科技、卫生等行业特点鲜明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半年内提出,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应在单位公布。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创新开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突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科学性,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考核办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科技创新、管理能力、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管理工作能力,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内部、同领域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领导人员实践锻炼,拓宽挂职学习锻炼渠道,采取选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地区,以及窗口服务部门和基层一线或党政机关、企业任职、挂职等方式进行锻炼。

       第三十二条 大力发现储备年轻干部,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源源不断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三十三条 规范领导人员兼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工作。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减少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

       第三十四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科研工作的,在业务培训、项目经费、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事业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同行业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其中,科研事业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单位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点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三十八条 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事业单位在用人、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九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其中,根据行业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在科研事业单位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科研经费使用、物资采购、资源配置、成果处置、收益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加大宣传资源分配、评奖评审、影视剧购销、广告经营、新闻采编、课题项目、资金使用等重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四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各市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者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山东省政府 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