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十大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中心的员工和老人正常用水、用电的安全,节约能源,保障运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的水电由工程物管部统一管理,负责安装、维修、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禁止任何个人私自安装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三、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接触任何电源,电工在在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五、所有用水场所要形成良好的节约习惯,发现有漏水、渗水的情况要及时向工程物管部管理人报告。
六、凡有高电压的场所,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七、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防水防溅,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并设立警告标识。
八、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关闭电源。
九、电器设备经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水、用电规则,纳入巡查、巡检工作范畴,对于违规违章的,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一、凡违反规定造成自身伤亡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一切责任损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和排除隐患,预防气体爆炸及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的燃气由工程物管部统一管理,负责报装、维修、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烧的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三、使用的安全性灶具和燃气锅炉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四、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五、连接灶具和燃气锅炉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六、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七、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八、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九、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
十、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关闭后确认燃气无外溢方可离开。
十一、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用防护用品(防爆灯、防爆开关)和消防灭火器材设备。
十二、严格执行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十三、保护好燃气管道设施,在燃气管道附近禁止开挖,在室内燃气管道上禁止缠绕电线和悬挂物品。
十四、凡违反规定造成自身伤亡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一切责任损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中心的特种设备为电梯和餐梯,由工程物管部统一管理,负责报检、报修、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前需收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存档备查。
三、工程物管部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存档备查。
四、在对特种设备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五、按照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验的要求,在检验到期前一个月,向维保单位或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
六、在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隐患时,应有维保单位对其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后才能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内需张贴警示牌和使用须知,严禁超大、超长、超重货物使用特种设备。
八、特种设备维修时,应悬挂维修警示牌,维修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维修机房时应上锁。
九、发生火警时,切勿搭乘电梯;电梯基坑有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锁止时,应按求救警铃或拨打电话。
十、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管理指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建筑物有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的情况,结合本中心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建筑物管理部门为工程物管部,负责建筑物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修复修缮、安全防护等工作。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擅自拆封建筑物、搭设临时建筑、加装附属设施影响结构安全。
三、认真复核建筑物内仓库性质和类别,不允许在建筑物内存放强碱性、强酸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安全防盗网、纱窗、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一定要查验安装的安全性,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五、在进行地下施工、管线施工或基坑施工的,一定要认真核实地下构筑物,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六、在有可能造成人员摔伤、跌倒、碰触和跌落物品的地方设置警告标识,必要时做好物理防护。
七、经常检查屋面瓦片、落水管、外墙保温、墙体广告等地方,如有松动要及时处置和维修。
八、房屋基础、地面、顶棚、墙体、柱体等有明显下沉、开裂、变形、腐蚀、渗水等现象要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九、平时做好防暴雨、暴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突发险情时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对中心内其他构筑物设施(如凉亭、长廊、假山、水系、晾晒场)要做日常性维护检查,防止意外发生。
十一、坚决不允许在建筑周边有明火行为产生,春秋两季要把建筑物周边杂草全部铲除干净。
十二、经常维护和检查无障碍设施,扶手栏杆不得有松动和破坏,坡道保持整洁平顺不得有杂物堆放。
十三、必要时须通知住建、市政、电力、园林、消防、公安等部门给予协助,共同做好建筑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对建筑物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的安全标志规范使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中心内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 GB 2894-2008 第 7、8、9 章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 GB 2893-2008 第 4 章的要求,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二、中心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三、中心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13495-1992 第3、4章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15630-1995 第5、6章的规定。
四、中心的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GB2894-2008第6章中的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设备(这种通信设备应设在每个呼叫点和电话机所在位置)应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亮。
五、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
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六、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
位置。
七、消防应急车道应有明显标识,室外消火栓检查井应采用标识牌或警告色标识出来
八、停车场应设置轮椅专用停车位,并有明显标识。
为保证中心的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设备与信息安全,保障中心的良好运营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程物管部为监控设备和机房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机房及各类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二、监控值班人员应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如有人员需查询调阅监控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四、经过允许可以调取录像但不许个人私自拷贝,不得帮他人查看监控室录像,对录像内容保密。
五、监控值班人员在监控中发现案件线索,应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并及时记录和保存。
六、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值班人员自行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时报修。
七、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清洁卫生,每周对设备和机房进行一次清洁处理工作。
八、监控值班人员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如有违反规定或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