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察北家纺网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员工奖惩制度模板)

频道:生活百科 日期: 浏览:1222

7月28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张店区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金监〔2023〕21号)

▲通知截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张店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8日 张店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精神,以及《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镇(办)、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对收到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举报奖励分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两种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对举报人员的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放。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举报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途径:

1. 通过“平安张店”微信公众号下方“警民互动”栏进入“非法集资举报”栏或者“爱张店”app下方“服务”栏选择“本地服务”后进入“政民服务”后选择“张店区非法集资有奖举报平台”

2. 拨打电话:0533—2180052、0533—2137824

3. 信函邮寄:张店区新村路226号区政务中心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店区东一路22号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4. 电子邮箱:zdqjrbzhk@zb.shandong.cn

第八条 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含农金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可以参与监测预警并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财政部门对举报奖励资金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内容或证据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的(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他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张店区多个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跨区县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奖金1000元。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奖金500元。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及时依法处置,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移交。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五条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案件处置终结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现金奖励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出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因故无法送达奖励通知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仍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当取消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关于印发〈张店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张金监〔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及完整通知

识别二维码查看

来源:今日张店、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