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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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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 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 评估、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 2 -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 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 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 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 证,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 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结合风险分析、应急 资源情况等,认真核实预案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第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应急 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对预案 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 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 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 务机构实施,但须有本单位经验丰富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 3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 上,依法依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 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明确信息 报告、响应分级、组织指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 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 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 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后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 施,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实 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 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制定的 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 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 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 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 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 急处置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 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 5 - 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演练记录、演练总结报 告、应急预案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演练评估报 告。评估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响应、资源调用、应急处 置等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 大问题的; (六)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 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 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 - 6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 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其他负 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 立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体 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并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GB/T 29639-2020),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二)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 经验的人员参加;

(三)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 及资源调查; (四)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性分析情况; - 7 -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 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 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 信息准确,与其他应急预案内容可相互衔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 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 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 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 容。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 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 预案相衔接,且包含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急组织 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 - 8 - 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注【1】, 下同)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生 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含粉尘涉爆、涉 氨制冷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 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 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或查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响 应程序,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模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 过程,逐步分析讨论形成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 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 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注【2】,下同)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 评审纪要。 - 9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 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 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且应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特点。参 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 3 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书面纪要应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应 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及评审结论、 评审专家相关资料等,并应附评审现场照片。 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 (一)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二)参与编制所评审应急预案的或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编 制人员同属一个工作单位的; (三)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由本单位相关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 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并对 论证结果负责。 论证意见应包括对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 论证结论(签名)、论证人员相关资料,并应附论证现场照片。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 编制工作小组根据评审(论证)意见修改(修订),由本单位主 - 10 - 要负责人签署后实施,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 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 其他单位和人员。 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 化工企业、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道路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 所属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总 部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应 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企业所属三级单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二级 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 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属于中央企业所属四级及以下单 - 11 - 位或者省管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单位的,其应急预案应当报县级 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备案 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附件 1); (二)本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书面纪要 (论证)材料; (三)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 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 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 案登记表》(附件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2 - 备案登记表》如果遗失、破损等情况需要补办,生产经营单位到 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所属行业领域有关部门备案,抄 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登记表》(附件 3)。 受理备案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 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 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 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对演练实施情况留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 13 - 高危和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综 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2 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 1 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 1 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或者专项应 急预案演练,每 3 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 1 次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 至少组织 1 次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 响的,要提前进行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 练组织单位应当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 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 度,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 次应急预案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并归档,修订情形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 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 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 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14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 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事故报告相关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 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经 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 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 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 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或方案。 - 15 -

第三十七条 对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含开发区、工业园区、 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 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关于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 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分类办法等,以最新修订发布的 文件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 1】《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 版)》 【注 2】 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 法(2017)》 - 16 -

附件 1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总额 (万元)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报送我单位: 等预案(版本号颁布日期: 20 年 月 日),以及相关备案材 料,请予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备案中相关材料真实无误,并承担提供 虚假材料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 办 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 17 -

附件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别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传 真 电子邮箱 你单位报送的: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材料收讫齐全,准予备案。 (公章) 20 年 月 日 - 18 -

附件 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抄送登记表 编 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别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传 真 电子邮箱 你单位抄送的: 等应急预案(版本号: ,颁布日期: 年 月 日), 业经 备案(备案编号: ), 相关材料已于 20 年 月 日收讫,材料齐全,予以抄备。 (公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