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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全国人大代表)

频道:生活百科 日期: 浏览:1220

今天的案例带你揭晓

一起往下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刘某向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村务信息:一是龙青高速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当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二是该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实际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三是2016年至2021年历届村民代表名单。

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9月30日签收刘某邮件后,未向刘某说明或书面回复。同年12月21日刘某向招远市毕郭镇政府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招远市毕郭镇政府于12月27日签收,也未对刘某作出书面答复。

审理中,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刘某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即2016年至2021年历届村民代表名单向刘某进行了公示,刘某同意放弃申请公开该事项。

招远市毕郭镇政府及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对刘某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事项中,认为关于土地补偿安置分配等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但表决结果可以公开。审理中,刘某坚持要求公开决定。

关于刘某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招远市毕郭镇政府及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了光盘资料,即2017—2022年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的照片,证明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在村委办公室广场公示栏对村财务情况进行公示,并提交了关于村财务公开榜相关情况的说明及解释说明。刘某经质证认为,不能证明招远市毕郭镇政府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等。

审理中,招远市毕郭镇政府还提供了2022年2月26日、27日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刘某的多次通话录音,以证明招远市毕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多次要求刘某到村委办公室查看刘某申请村务公开的相关事项,但刘某一直拒绝到场。

刘某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村委主任多次让其到村委办公室查看相关资料,但其一直未去。 审理中,经法院征询意见,刘某对去村委办公室查看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村务资料,仍未明确同意。


法院审理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招远市毕郭镇政府收到刘某的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履责期限内履行对第三人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职责,但招远市毕郭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其行政行为构成不作为。

鉴于刘某请求确认招远市毕郭镇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一案已经作出处理,本案对此不再重复处理。因刘某申请村务公开的事项,第三人已经向刘某公开部分内容,且刘某拒绝到第三人处查看有关其申请公开事项的其他内容,应当视为招远市毕郭镇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刘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招远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招远市毕郭镇人民政府于60日内依照刘某的申请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并对刘某作出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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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及时公布村务信息并保证公布信息的真实性,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刘某作为毕郭镇某村村民,有权向毕郭镇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毕郭镇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

本案中,刘某通过《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毕郭镇政府监督某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无不当。但从本案毕郭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在规定的履职期限内, 毕郭镇政府未对刘某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应当公布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对某村委会对于应当公布的事项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全面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显然属于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构成不作为, 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亦已确认毕郭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故,毕郭镇政府应及时向刘某履行其法定的调查核实和监督职责,一审法院在确认毕郭镇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况下,径行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烟台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责令招远市毕郭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刘某作出答复。


法官说法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首先,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村务公开的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和相关法规,村民代表会议应当依法公开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财务收支、项目建设等。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作为反映决策结果的重要文件,对于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以及村民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促进村民自治的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决策机构,代表了村民的利益和意见。通过公开决定,村民可以了解各项议题的决策结果,以及代表们在会议中所持的观点和立场。这样可以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增强村民自治的意识和能力。村民参与决策过程,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村庄的发展和治理。

此外,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助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村庄事务的决策结果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和福祉。透明公开的决定可以使村民了解决策过程和结果,对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这样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和纠纷,增强村庄内部的信任和凝聚力。

最后,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是推进依法治村的重要举措。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决策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决策合法、科学、公正。公开决定可以使村民更好地了解和评估决策的合法性,促进决策的依法进行。这有助于建立健全村级治理体系,推动村庄的良好发展。

综上所述,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公开决定可以促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治村,促进村庄的良好发展。因此,应当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视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村民公示,实现村民对村庄事务的监督和参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烟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