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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质量管理三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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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区,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品牌竞争力,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区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常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陵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区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3个、个人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已获得国家、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不重复奖励。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武陵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联系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

       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

       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个人推荐名单,并

       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区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

       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

       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

       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

       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

       企业或组织、个人名单。

       第九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和推广获奖企业、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及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武陵区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二)推广应用 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环境保护、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四)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五)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榜样作用、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社会知名度高。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区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评委会委员对区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区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区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查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个人应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有义务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武陵区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保护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重大偷漏税、抗、骗税事件或被税务稽查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六条 接受区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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