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等级分级标准(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都会有一个护理等级评估的过程。对于养老机构来说,合理确定老人的护理等级,不仅涉及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事关养老机构的经营收入。同时,也事关老人是否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照护,对养老机构的社会声誉和标准化服务管理水平有切实的影响。
本文分享上海市的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文字+图片),主要包含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等,包含了附录制度表格,供参考。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DB31/T 685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照护服务分级 care service grade
通过对住养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估而确定的照护服务等级。
3.2适应性评估 adaptability assessment
老年人在住养期间,对其安心状态、人际关系、睡眠以及情绪状态等方面进行的评估,是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一部分。
4总体要求
4.1养老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分级管理制度,评估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
4.2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开展持续分级评估,至少一年一次。根据分级评估结论,确定老年人的照护等级。记录变更情况,完整保存资料并归档。
4.3养老机构应提供与老年人照护等级相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符合GB 38600及DB31/T 685的要求。
4.4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事项和流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4.5评估人员开展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应遵守公平、公正、专业、规范的原则。
5 评估人员要求
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诚信记录良好;
b)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从事养老服务工作5年以上;
c)上岗前应参加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本标准的照护服务分级内容、评估方法及流程。
6 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
6.1分级评估方法
6.1.1分级评估包括首次分级评估、持续分级评估和复核分级评估,应使用附录A规定的照护服务分级表进行评估。
6.1.2首次分级评估由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两部分组成。现场评估应在老年人首次入住养老机构前完成,适应性评估应在老年人试住期的最后一天完成。
6.1.3持续分级评估时,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可一次性完成。
6.1.4评估人员应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选择符合老年人实际能力的程度等级。
6.1.5评估人员应完成对老年人所有评估项目的测评,不得空项。
6.1.6评估人员应依据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参考值和单列事项,给出分级评估结论。
6.1.7应保证老年人无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开展评估.
6.2分级评估指标
6.2.1分级评估分为两部分: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具体评估项目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2.2现场评估权重为95%,评估项目包括“生活自理能力”(40%)、“认知能力”(30%)、“情绪行为”(5%)和“视觉”(20%)四个一级指标。
6.2.3适应性评估权重为5%,评估项目包括“能否安心住养”、“是否关系融洽”、“睡眠是否正常”、“情绪是否波动”四个参数项目。
6.3分级评估流程
6.3.1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包括养老机构受理个案、分级评估前准备、分级评估项目评定、得出分级评估结论及双方签字确认。
6.3.2分级评估前,养老机构应核实老年人身份信息,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做分级评估说明。
6.3.3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主要参数项目的照护等级进行评判。
6.3.4评估人员完成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后,视为一次评估完成。
6.3.5分级评估结论应由养老机构盖章,经评估人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确认并签字生效。全套评估资料应与老年人业务档案一并保存。
6.3.6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分级评估结论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提出复核分级评估申请。复核分级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7 照护服务分级
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结果由低至高设定六个等级, 分别为:
a)正常,分级评分≤8分;
b)轻度,8分<分级评分≤22分,如老年人年龄≥80周岁且<90周岁,最低等级为轻度;
c)中度Ⅰ级,22分<分级评分≤29分,如老年人年龄≥90周岁,最低等级为中度Ⅰ级;
d)中度Ⅱ级,29分<分级评分≤36分;
e)重度Ⅰ级,36分<分级评分≤50分,如老年人属于双目失明或者患有明确诊断的认知障碍,最低等级为重度Ⅰ级;
f)重度Ⅱ级,分级评分>50分;如老年人属于需要留置导管护理、大小便失禁、无能力自主进食、以卧位为主或高位截瘫情形之一的,为重度Ⅱ级。
8 照护服务要求
8.1养老机构应按老年人照护等级,提供包括基础照护服务内容和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在内的照护服务。
8.2基础服务内容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是养老机构应为每位入住老年人所提供的服务,适用于所有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8.3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是养老机构为不同照护等级的老年人提供的相应服务项目,同一等级的服务项目可因老年人的个体差异适当增减。
9 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9.1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
9.1.1养老机构应对分级评估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a)评估人员资质;
b)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规范性;
c)评估内容完整性、规范性、专业性;
d)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9.1.2养老机构每年度至少应组织一次对评估质量的抽查,包括但不限于:
a)分级评估结论与老年人客观情况的相符性;
b)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护服务内容与照护等级的匹配度。
9.2分级评估质量的改进
养老机构针对服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分级评估质量。
附录A(规范性)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
表A.1给出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的示例。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适应性评估
附 录 B
(规范性)
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
图B.1给出了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流程。
附 录 C
(规范性)
基础照护服务内容
表C.1给出了养老机构基础照护服务的内容。
附 录 D
(规范性)
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
表D.1给出了养老机构不同等级照护服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