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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化品名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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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医疗日用,都受益于化学的进步。化学成就,造福人类,给生活带来了无限便利。

然而,化学之美和人性之恶相互交织,一朵朵“恶之花”就此绽放。此“恶花”之“恶果”,便是毒品。在毒品的背后,还隐藏着它—— 易制毒化学品

什么是易制毒

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既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以用于制造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主要原料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为制成毒品的主要成分;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

打个不太准确的比方,制毒就像做菜,番茄炒鸡蛋,番茄和鸡蛋就是第一类,油盐酱醋就是第二、第三类,反应釜之类的设备就像锅和铲。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生活中并不常见,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生活中则更为常见,运用也更为广泛。

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很多,化学性质种类也是繁多,很多生活中常见的物品都会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参与制造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如胶水(涉及丙酮、盐酸)、酱油(涉及盐酸),并不是酱油中含有盐酸,而是制作过程中盐酸起到催化作用。

易制毒化学品都有哪些?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18种和1个麻黄素类物质)包括: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物质、羟亚胺、邻酮、溴代苯丙酮、α-氰基苯丙酮、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大家常听说的可能就麻黄素类物质,第一类中的药品类和非药品类)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11种)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溴素、1-苯基-1-丙酮、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大家常听说的可能就乙醚、哌啶、溴素)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8种)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苯乙腈、γ-丁内酯。

为什么要加强易制毒的管理?

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需要用到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等。无论是鸦片、大麻、海洛因等天然植物毒品的提纯加工还是冰毒、氯胺酮、卡西酮类等合成毒品的制造都离不开这些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 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特别广泛涉及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化工、医药、农业及科研教学等领域。严格控制这些化学品,使其不流入毒品犯罪分子的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制了毒品的生产。

我市易制毒管理情况如何?

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和不同的环节分别实行许可制度或备案制度。正常情况下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自用数量合理的高锰酸钾除外。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分为药品类和非药品类,第一类非药品类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由省一级公安监督部门审批,主要是邻氨基苯甲酸和胡椒醛为主,而药品类的由药监部门负责;第一类的运输由市一级公安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第二类,第三类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要向县级的公安禁毒部门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小知识

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化学种类繁多,下面主要列举使用广泛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小知识。

1.腐蚀品(如盐酸、溴素)应放在专用防腐蚀试剂柜的下层;或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普通试剂柜的下层。

2.强酸(尤其是硫酸)不能与强氧化剂的盐类(如:高锰酸钾)混放。混放遇热时易出现爆炸的有:浓硫酸、高锰酸钾、三氯甲烷、丙酮等化学品。

3.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如丙酮等可溶于水的有机溶剂着火时可以用水灭火;乙醚、甲苯等有机溶剂着火时不能用水,只能用灭火毯和沙土盖灭。


我市目前有易制毒单位1700余家,行业范围广泛,比如传统化工厂、医药研发单位、检测单位、高校实验室,还有纯经营的贸易单位等等。

近年以来,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以风险隐患梳网清格、治安打击整治、助企纾困、安全生产月、重点单位专项整治等行动和措施为拓展,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漏洞、不留盲区,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常态化监管、实地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规范各类台账和流程。以公安核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预防安全风险隐患,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案(事)件的发生。其中也处罚了不少触犯《易制毒管理条例》和《禁毒法》的单位,主要是管理和登记台账方面的漏洞。

为了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和进出口等各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控,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自2021年起正式上线,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的统一要求,整个易制毒化学品产业链条的报备、审批流程均在平台上实现。同时,审批平台也是免费的,统一监管、统一审批、统一备案、统一服务也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要素,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全国一盘棋的格局也逐渐形成。

除易制毒化学品外还有18种非列管的重点化学品向云南需要到我们公安机关报备才能运入,这18种是随着境外制毒工艺的改进而暂时增加的(1氢溴酸,2苯、3丙酰氯、4二苯甲酰基酒石酸、5硼氢化钾、6甲胺、7环戊烯、8邻氯苯甲酰氯、9二氯甲烷、10二氯乙烷、11双氧水、12溴化钠、13邻氯苯腈、14氯代环戊烷、15苯甲酸乙酯、16环己烷、17三氯化铝、18二甲苯),另外还有几种设备,例如反应釜、压片机、冷凝器等。

这些东西如果是向云南方向,是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如果说是有经贸公司购买或运输或出口,企业一定要记得多问一句“是哪里买的要运到哪里去”,如果涉及到云南或出口到缅甸等地方要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告。

安全生产是我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各个企业的生命线,易制毒化学品中有11种是危化品(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溴素;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其中高锰酸钾更是也属于易制爆化学品,实地核查时会看消防设施、仓库管理、监控等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后果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处罚可以分为两种,分别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下面对行政及刑事处罚进行列举。

行政处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经许可、备案擅自购买或使用他人、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对购买方处以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南京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