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工会法关于职工代表比例)
为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学法维权需求
营造人人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扎实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进程
强化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能力
市总工会开设“ 工会维权普法小课堂 ”
欢迎职工朋友们学习!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 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同
职工代表资格条件:按照法律法规享有政治权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工会会员代表资格条件:遵守工会章程, 按期缴纳会费;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话办事;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三)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五)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下 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出席会议的名额要求不同
企业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得高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技术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规定: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来源:市总工会法保部